张维
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长薛国平在出售被国土部门征用的三块土地时,先后收受别人40万元,并伙同他人一起私分140万元差价,共得利75万元。事发后,薛被龙岗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受贿、行贿三罪起诉。
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我国的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因此薛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卖地行为因未受国家机关等单位委托,故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因而日前被龙岗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下达后,该村多位村民认为判罚偏轻。龙岗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判罚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多位资深检察官、法官均认为,对村干部受贿如何认定是目前我国法律的一个“盲区”。
【指控】
私卖被征土地进账75万
深圳市龙岗区南联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长薛国平收受他人40万元是不争的事实。法院查明,2003年,薛在收受个体老板罗某、刘某各20万元后,将在该村区域的两块国有土地出售给二人,其中罗某以23万元购买的一块土地面积达2000余平方米,但在合同上仅以1000余平方米进行载明;刘某购得的一块土地面积实为13187平方米,合同仅载明8000平方米,价格为50万元。
此外,2003年上半年,深圳某公司在该村购买60万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因国土手续未办妥,该地块一直未开发利用。薛后以发展圳埔经济为由,要该公司将其中一块1.3万平方米的土地退给该村,然后由范某认购但不付款,伺机倒卖从中牟利。后薛以231万元的价格将该块地卖给罗某,却对村里其他干部谎称只卖得91万元。出售该块地所得差额140万元中,薛分得35万元,送给时任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龙岗管理所副所长左某(另案处理)35万元,剩下70万元被另两人私分。
【审理】
不具主体资格难定受贿
对于薛分得的35万元,龙岗区法院认同检方的指控,认为薛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向左某所送35万元,虽然认同检方行贿罪的指控,但法院认为薛、左对事前分赃已有约定,具有相同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两种罪名,属想象竞合,应择重罪即职务侵占定罪。对于受贿,虽然事实存在,但认为薛的身份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其将村里已征未用国有土地倒卖是由于旧征地模式存在漏洞的历史原因,及主管部门人手和管理资源严重不足的客观原因造成,并未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也超出协助人民政府经营、管理国有土地的授权范围。另根据罗的证词,称其送钱给薛并非专为该块土地,其不具受贿罪主体资格,因而认定其不构成受贿罪,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处罚。
《市场报》 (2005年04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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