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闫志强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就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所谓“第一个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刘鸿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刘鸿志指出,经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以下简称《“九五”计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对排污总量有明确的要求,《“九五”计划》要求到2000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6.8万吨,《“十五”计划》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6.6万吨,同时要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1万吨。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流域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8.2万吨/年,氨氮2.66万吨/年,明显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且与水利部以水函[2005]107号文正式提交给我局的《关于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中建议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限排总量分别为46.0万吨/年、3.28万吨/年意见不相一致,引起了有关方面的质疑。
刘鸿志说,总量控制作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就得到了确立。199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明确提出了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目标,建立了总量指标分配、控制和考核的运行机制。淮河水利委员会仓促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怎能妄称“第一个”?
刘鸿志指出,在数据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问题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明确规定“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数据信息必须依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否则,将会干扰正常的环境保护工作,误导舆论,侵害公众依法享有的环境知情权,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甚至造成社会混乱。
针对环保总局的质疑,负责相关事务的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则持相反的观点:“水利部门并未越权行事,淮委是依法按照职责从事,没有错误。”
据介绍,1998年国务院“三定”和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都赋予了水利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的职责。
“所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是完全按照法律和‘三定’赋予的职责从事的工作,没有错误,也没有和别的部门发生冲突”。程晓冰说,“而且在淮委的‘意见’出来以后,我们已经按照‘三定’的要求,正式出文送交了环保总局”。
至于环保总局指出的“淮河水利委员会的限定排污总量的数字明显违背‘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的说法,程晓冰认为,淮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是整体目标、长远目标,而环保部门提出的是阶段性目标,二者并不矛盾。
《市场报》 (2005年04月12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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