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有关水利部和环保总局争辩淮河治污越权不断见诸报端。针对4月5日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国家环保总局说,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是擅自发布意见,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对此指责,水利部门的反应则是: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是完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事工作,并未越权行事。
两个部门都振振有辞地说自家有理,谁是谁非一时还真不好妄下结论。不过事关淮河
环境保护的大问题,如果主要负责部门总是各弹各的调,无疑对治理淮河是很不利的。尤其已有报告显示,淮河安徽段水质全线恶化,氨氮排放量超标,说明治理淮河的任务仍然很艰巨,有了矛盾不及时给予解决,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那么,一个指对方越权行事,而另一方则说自己做的是分内之责,矛盾的焦点在于双方都有国家法律给撑腰。比如对淮河水利委员会有无权利发布排污总量意见,国家环保总局一位负责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据此他认为“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而水利部门反驳这一指责的根据也是来自于上述法律条文,认为法律规定“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即是赋予水利部门的职责,与其他部门并没有冲突。
既然是出自同一条法律规定,结论也理应一致才对,可为什么竟会出现两个部门意见相左的现象呢?在界定责任之前,恐怕应该先找找现行法律规定中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因为倘若对立的两家部门“都有理”,那很可能就是相关制度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或管理机制中尚有没理顺的地方,否则大家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应该互不干扰才对。
为权责不清而闹矛盾,绝不仅仅只存在于环保和水利部门之间,在质量检验、市场监督等诸多领域,这样的矛盾和冲突也由来已久,说起来大家都是为工作,本应该各尽职守,但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新旧管理体制的交替是极为复杂和困难的,往往是互相渗透、互相影响,而一种新体制的形成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碰撞的结果自然是互不相让了。
要避免或减少这类矛盾冲突,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得从完善制度入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已经有了多少法律规定,而是这些法律规定是否能有效规范相关部门的责权利,只有将该划的界限划清楚了,部门之间遇到问题互相推委和“扯皮”的现象才能减少和杜绝。(来源:经济参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