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试行管理办法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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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0:00 证券时报 | |||||||||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近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明确了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的时限、手续等
办法规定,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数据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申报,不齐全的出口商应及时进行改正、补充资料等;此外,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的权限、时间和程序。 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 办法明确,出口商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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