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出口退税试行管理办法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0:00 证券时报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近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明确了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认定、注销认定的时限、手续等

    办法规定,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纸质凭证及电子数据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受理申报,不齐全的出口商应及时进行改正、补充资料等;此外,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办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申报的权限、时间和程序。

    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

    办法明确,出口商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退税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日本谋任常任理事国
健力宝事件
2005中超联赛揭幕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最新汽车电子杂志
漫画版《红楼梦》
安徒生诞辰200周年
京城1800个楼盘搜索
《新浪之道》连载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