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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评选不断受到多方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9:17 经济参考报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公布了2005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伴随着入围产品生产商的喜悦和落选产品生产商的无奈,包括参与名牌评选的厂商以及社会舆论,纷纷提出他们对于名牌的疑问:究竟什么产品,才能成为公认的名牌。

  名推委:名牌必须市场占有率大、顾客满意、经济效益好

  本次名牌评价目录共有87类入围产品,其中包括65类新增加的产品、22类有效期满重新评价的产品。同2004年的39项新产品、9项重新评价产品评价目录相比,2005年的评价目录名单更长了,其中新增65类产品,如玉米淀粉、豆奶粉,另外22大类是需要重新评价的产品,如电冰柜、电热水器等。

  自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来,名牌评选活动已近进行了4年,共有96类产品列入评价目录、479家企业的547个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然而,4年来,关于政府介入名牌评选是否影响市场竞争的争论一直没有停顿。

  在名推委大部分工作人员缄口不言的情况下,《经济参考报》记者辗转采访到了其宣传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指出,名牌评选与市场竞争并不矛盾。因为被品评的名牌首先是由市场形成的,必须是市场占有率大、顾客满意、经济效益好的,可以说是经过市场考试合格后,政府才予以认定,以此来引导消费者,正是体现了“扶优扶强”的政策。

  名推委:某些名牌产品不为消费者熟知是很正常的现象

  然而,近年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某些产品屡遭消费者质疑。2002年,在消费者中默默无闻的燃气具企业樱雪夺得中国名牌称号就是一例。

  对此,名推委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又说:“我们评选的名牌是从整体衡量的,不能单看一个方面。有些名牌产品虽然不为国内消费者熟悉,但在国际市场上卖得比较好,出口创汇较多,而进行名牌评选最终目的就是促进民族品牌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消费者不是行业专家,他们不可能把每个产品都做一番详细调查,也不可能用专业的眼光对产品进行评价分析。评选出来的某些名牌产品不为消费者熟知是很正常的现象。”

  “他们偷换了概念。”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张显峰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名牌不等于优质,出口创汇固然重要,但消费者的对品牌的认可不能忽视。

  所谓“名牌”就是有名的品牌,在消费者中影响力大正是它的首要条件;而政府通过各种检测手段、量化标准进行评选的结果只能算是优质,而不能说成名牌。中国名牌评选过程中自相矛盾之处正是一方面标榜了“名牌”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忽视了消费者的认知度。

  除此之外,名牌的质量问题也频遭质疑。2004年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南极人频频出现发霉产品上市、色牢度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对保暖内衣产品的信任度普遍降低。但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南极人保暖内衣依然保留了中国名牌的称号。

  为此,张显峰律师指出,中国名牌称号有效期将为3年,今年评过、明年就不再评。可是为何评过的产品第二年就不能再次评选?很多产品的品牌不止上百种,难道除了评过的产品第二年就不能涌现出新的名牌吗?这种规定不免有大家排队、人人有份的意味。

  目前,其他国家尚无政府授权评选国家名牌产品的现象,也没有出现有关名牌评选的争论。在国外名牌评选一般都由非政府机构举办,诸如可口可乐、麦当劳、微软等从来没有被美国政府评为“美国名牌”,但它们都常常出现在美国、甚至世界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有人认为这种名牌的形成过程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应该有所启示。

  专家:政府机关参与名牌评选有悖《行政许可法》精神

  4年来,不断有专家对政府介入名牌评选活动提出了质疑。

  早在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就公开表示,“名牌”应该由市场优胜劣汰“淘”出来的,而不是“评”出来,更不应该是行政行为的产物。

  这位曾参与《行政许可法》等多项国家立法工作的教授甚至质疑了评选的合法性,他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政府不应包揽一切,像中国名牌评选这样的工作应该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而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张显峰律师则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等四种方式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名推委从事评选活动,没有直接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但理论上的合法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合理。张显峰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这种名牌评选制度相当于政府确认性,等于在一些产品身上盖了一个合格证,政府评选名牌,无形中扮演了宣传的角色,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盲从,影响了市场竞争,与《质量法》的精神相悖,对其它的品牌也不公平。

  对此,张显峰律师则认为,这种靠政府引导消费者的做法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有一定意义。但是,在我国目前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名牌出名快,死得也快,靠政府推行名牌战略是不符合国情的。(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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