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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5:5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主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11日上午在本公司技术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3,391,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6%,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6%;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1,4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祖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李进才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和记名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04年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04年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草案)》;

  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1,418,864.85元,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95,539.69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47,769.85元,加上2003年末结余的未分配利润18,229,426.79元,2004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504,982.10元。

  鉴于公司2004年度的盈利水平很低,加之公司新年度生产经营和“退城进区”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较大,资金周转较为紧张,统筹考虑上述情况,拟定的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

  2004年度不实行利润分配,也不实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公司结余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及今后年度利润分配的现金来源。

  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得票情况:

  韩罗宪: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吴培国: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刘 群: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岳群飞: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庞 辉: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孙 锐: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贝政新(独立董事):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陈立虎(独立董事):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张齐生(独立董事):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三届监事的议案》;

  选举监事的得票情况:

  汪文锐: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韩保进: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宋六奇: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三位当选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戴丽英、陈凤兰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113,391,48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李进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关于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提名及选举的独立意见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提名及选举的独立意见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及推选第三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的提名(推荐)、组成比例、公告、任职资格审查及选举等程序和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贝政新

  陈立虎

  张齐生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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