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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的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5: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晓同志:

  在有的个人债权收购实施方案中的个人债权指的是谁,我们散户是吗?

  河北 孔先生孔先生:

  关于个人债权的界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第一条规定如下: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您可以根据该项规定的内容来确定你是否享有可被收购的对汉唐证券的个人债权。

  周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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