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2005-04-0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信息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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