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小肥羊”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而非涮羊肉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未经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许可,在公司名称和店面牌匾等方面使用“小肥羊”的服务名称,严重侵犯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店面牌匾、服务用品及广告宣传上使用“小肥羊”
名称;向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费5万元。
至此,在河北历经两审、被各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小肥羊”火锅是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前身“包头市小肥羊酒店”于1999年8月在内蒙古包头市创建的,一经问世便以其特色受到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和好评。5年的时间,小肥羊公司已由原来的“小肥羊酒店”发展成为在全球拥有3家全资控股子公司、5家分公司、703家连锁店、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2004年实现营业汇总收入43.3亿元。
“小肥羊”的巨大成功,引起了不法经营者的跟风效仿和攀附搭车,从2001年开始,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仿冒的“小肥羊”火锅店,有的直接打出“小肥羊”的招牌、有的冠以“XX小肥羊”字号,甚至个别“小肥羊”品牌的加盟者在终止加盟关系后,不仅违反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小肥羊”商标,甚至自己做起了加盟连锁业务。这些假“小肥羊”的出现,使消费者真假难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自2003年以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先后起诉了数家假冒“小肥羊”品牌的商家,这其中“小肥羊”均被认定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宋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