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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系列诉讼的缘由与警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 07:00 经济参考报

  令孩子们着迷的日本动画明星“奥特曼”,近来在我国引发了一场知识产权系列诉讼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奥特曼”的“主人”——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简称圆谷会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先后起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长安商场等京、沪、穗三地的四家商业企业和一家制造企业。

  联系到去年和今年不断爆发的国外巨头对中国企业发动的知识产权诉讼攻势,最高人
民法院、国家版权局以及京沪两地的法学专家和律师提醒中国企业,这系列知识产权诉讼表明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正在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打压中国企业,不认真对待和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将会使自己越来越被动。

  “奥特曼”在华突掀系列诉讼

  发端于日本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风靡了全世界。奥特曼成为差不多与米老鼠、唐老鸭等齐名的动画明星。

  圆谷会社以侵犯署名权为由将长安商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7962元。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圆谷会社在法庭上称是奥特曼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在奥特曼影视作品及奥特曼形象商品上署标志(c)TsuburayaProductions、(c)TsuburayaProd的权利。但是近日却发现长安商场销售奥特曼形象的玩具包装上标的却是(c)TsuburayaChaiyo标志,被告的这种行为就是对自己著作权法上署名权的侵犯,这样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TsuburayaChaiyo是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对原告造成侵害。

  被告长安商场当庭辩称自己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是与北京恒盛天怡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对玩具的合格证明及标识进行了认真检验后在商场销售的。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奥特曼影视作品中8个形象的作者,而且(c)TsuburayaProductions、(c)TsuburayaProd只是一个版权标志,不是中国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标志,故没有侵犯署名权。

  记者采访中获悉,此次涉案的5家中国企业,其被诉的理由均为制作或销售了标有(c)TsuburayaChaiyo版权标记的奥特曼形象产品,因而被原告诉称侵犯了自己作为奥特曼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等权利。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也大都为:自己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涉案商品已经取得了授权。(c)不仅指作者,而且指与著作权相关的信息。销售商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可以向生产商主张权利等。

  “奥特曼”著作权早有海外纠纷

  中国销售与制造商奥特曼产品上所标的(c)TsuburayaChaiyo是一家泰国的电影制作公司,而该公司的总裁SompoteSaengduenchai(以下简称“泰方”)与圆谷会社之间就“奥特曼”有一场长达数年的著作权纠纷,也是今天中国系列诉讼的导火索。

  1996年,“泰方”向圆谷会社出具了一份1976年的“许可授予合同(LICENSEGRANTINGAGREEMENT)”,该合同许可“泰方”在日本以外国家奥特曼系列影视片不规定期间的独占发行权、制作权、复制权等。依此,“泰方”向台湾、马来西亚、香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圆谷会社许可商及分许可商发出警告信,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

  泰国一审法院2000年4月4日做出判决,认为:“泰方”不是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共同制作人,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制作人是圆谷会社;“许可授予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因为1978年泰国的著作权法没有“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的区别,所以尽管泰国1994年的著作权法有这样的区别,但依据1978年的泰国著作权法,法院认定“许可授予合同”是“转让合同”,圆谷会社将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泰方”,但是不包括将来的奥特曼系列影视片。泰国二审法院2000年12月20日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泰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圆谷会社与“泰方”又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日本法院2003年2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2003年12月10日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泰方”在日本国内及国外没有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著作权。但是圆谷会社与“泰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发函给“泰方”,有诚意接受“许可授予合同”所涉及的某些许可授予内容,意味着“许可授予合同”是存在的。但日本的著作权法有“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的区别,判决认为“许可授予合同”只是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使用许可,不是所有权的转让;“泰方”不得宣称其是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著作权人,不得向圆谷会社的许可商及分许可商发警告信宣称侵害了“泰方”的著作权。

  尽管已有日本法院做出的判决,但“泰方”仍以著作权人身份授权泰国ChaiyoFilm公司,由ChaiyoFilm公司将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独家使用权授予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向中国版权局出示泰国判决,证明“泰方”是奥特曼系列影视片著作权人,要求在中国版权局登记“授权合同”,并获得了中国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授权合同”明确规定奥特曼产品的版权标记要注明“TsuburayaChaiyo”,以表示TsuburayaChaiyo是奥特曼系列影视片著作权人。

  从1999年以来,圆谷会社在中国就奥特曼著作权已经进行过6个相关案件的诉讼,已经生效的中国法院判决均认定圆谷会社是奥特曼的著作权人,这也被认为是圆谷会社这次大张旗鼓地提起系列诉讼的根本原因之一。

  “奥特曼”诉讼再敲法律警钟

  “奥特曼”中国系列诉讼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在法学界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明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非权利人在(c)后署名是一种欺诈性质的虚假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在分析(c)版权标记时认为,本案的玩具在应该标示人的地方标示了版权的被许可人,这就是标示不当,会误导消费者。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锡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即使《世界版权公约》中的版权不包括署名权,也不限制圆谷会社依据中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知识产权专家蒋志培博士则认为,该案适用中国的著作权法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因为中国是保护署名权的,所以本案的焦点首先在于这个作品是不是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原告要求在作品上面署名,是不是合法。如果按中国法律规定原告应该在这个作品上署名,而作品上却没有署原告的名字,那就是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如果侵害署名权,《著作权法》就比《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好适用一些,界定也比较清晰。

  尽管学界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还在争论不休,但记者在发稿时得知,在广东省玩具协会等最新出版的《中外玩具制造》刊物上,被告所称的“版权授权人”已经将人之姓名由TsuburayaChaiyo改为TsuburayaProd。同时,被告所称的“版权授权人”网站上,也已经将人之姓名由TsuburayaChaiyo改为TsuburayaProd。

  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成为日前结束的全国“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全国政协常委、清华大学教授王光谦指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造成近年来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频频发生,这也许也是促使圆谷会社提起系列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注意到,几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都不大,均在万元以内。那么,圆谷会社发动这样一场目的分明又不在经济赔偿的诉讼的真正意图又何在呢?记者从圆谷会社诉讼代理人尤宪迅律师处得知,其之所以要发起这场系列诉讼,真正意图还是为了圆谷会社的经济利益。因为,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至今已制作并播放了40部,上海电视台炫动卫视目前也在播放《迪加奥特曼》,诉讼虽然只涉及到早期的几部作品,但是不制止侵害行为,将影响奥特曼其余作品的播放及奥特曼商品的经营,直接影响圆谷会社的经济利益。圆谷会社此举就是为了维护自己在中国这个全球将来的最大市场的巨大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砝码和最有价值的搏弈工具,中国企业发展壮大躲不开也离不开知识产权问题,“奥特曼”知识产权系列诉讼也是对其他中国公司一个警示,给更多中国企业敲响了一记知识产权的法律警钟,我们应该有高度的警惕性和沉重的忧患感。

  作者::朱继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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