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宣布港口服务税退税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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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7:31 商务部网站 | ||||||||||||
4月6日,汤加财政大臣‘UTOIKAMANU宣布04年12月1日后进口库存货物的港口服务税退税办法。一、程序1、登记注册消费税的企业必须在今年4月29日前向总税务局长(CHIEFCOMMISSIONEROFREVENUE)即财政大臣提出退还港口服务税的申请。2、申请企业今年4月1日后(执行消费税后)的库存货物系已交纳了港口服务税。3、申请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证明:-货物已付港口服务税;-货物系04年12月1日或之后进口;-货物在2005年3月31日仍未售出。二、库存货物退税条件1、用于交易的商品。2、用于交易的制成品,包括半制成品和副产品。3、
(信息来源:驻汤加经商参处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