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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宣布港口服务税退税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17:31 商务部网站

  4月6日,汤加财政大臣‘UTOIKAMANU宣布04年12月1日后进口库存货物的港口服务税退税办法。一、程序1、登记注册消费税的企业必须在今年4月29日前向总税务局长(CHIEFCOMMISSIONEROFREVENUE)即财政大臣提出退还港口服务税的申请。2、申请企业今年4月1日后(执行消费税后)的库存货物系已交纳了港口服务税。3、申请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证明:-货物已付港口服务税;-货物系04年12月1日或之后进口;-货物在2005年3月31日仍未售出。二、库存货物退税条件1、用于交易的商品。2、用于交易的制成品,包括半制成品和副产品。3、
原材料和半加工品。4、用于生产的物品,如燃料、润滑油、洗涤济及化工产品。三、禁退范围1、存于国外或保税库或免税店的货物。2、正清关的进口货物。3、已清关的出口货物。4、建筑物、工厂、机械、办公设备和家具等5、活动工具和办公文具等消耗品。

  (信息来源:驻汤加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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