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提出了对高管人员的监管要实现由注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监管到注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任职期间行为监管并重的转变。在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监管工作开展中,基层银监分局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监管目标的转变?
监管者思想观念转变。有效的高管人员管理,对避免高管人员成为农村信用社隐患的根源,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性。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而由信用社
主任个人风险而产生的10万元贷款损失就相当于其100万元至200万元优质贷款所带来的利润。目前,基层监管当局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监管还主要停留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上,没有从思想上意识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业绩是考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素质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对高管人员由任职资格的审查监管转变到任职期间行为监管上,监管者必须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监管,就是对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连续的业务能力测评、道德素质测评和其他任职行为测评等方面在内的任职考核,并对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者进行干预与制裁。
完善规范的考核制度指标体系。在实施任职期间行为监管时,应把握三个原则,完善考核制度。一是品德素质测试和业务能力测试并重原则。两类测试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共同确保农村信用社决策管理层德才兼备。其中,品德素质测试侧重于衡量高管人员的审慎度和法律意识,主要考虑其财务状况、与个人债务有关的民事行为,金融法规了解程度、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及处罚程度;业务能力测试则旨在衡量关键人员承担职责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主要考虑其专业知识了解程度、从业经验和履历。二是动态跟踪原则。突出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道德品行和经营合规性的审查,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经营行为动态管理档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考核与管理。要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教育纳入经常性工作,提高其合规守法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推进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行为监管工作制度化、动态化,确保高管人员始终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具体可以结合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情况,全面考核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各项指标,以此作为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的依据。对因经营业绩欠佳、管理混乱、内控失效、资产质量恶化、严重违法违规或个人品质问题等已不适宜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及时取消其任职资格,并落实离任审计,严格追究责任。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农村信用社的涵盖面很广,各个信用社的生存环境也大相径庭,因此对信用社主任考核也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环境对信用社高管人员分别进行考核。
提高监管者的业务素质。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行为考核工作远比任职资格审查的难度要大,其对监管者自身素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信用社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业务发展、效益状况的真实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业务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等指标的评价主要依靠监管者进行考核,监管者素质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对信用社主任素质的评定。这就要求监管者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了解地方经济金融发展趋势,不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调整思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成为监管的行家里手,成为解决特殊复杂监管问题的专家。(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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