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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与如何体现“象征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翟春阳

  先打一个比方。比方说就在今天,我计划什么都不做,不写文章,不读书,也不打算出去,就躺在床上睡大觉。突然有警察闯进来,把我带进了局子,还是坐车去的,然后把我关进一间房子里,房子里有床,有洗手间,像宾馆一样,比自个家还舒服,我就在那睡了一整天。第二天,我无罪获释。我好像什么都未损失,与我原来计划的一样。但,且慢,我什
么都未损失吗?我失去了一整天的自由,还受到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

  为什么要打这个比方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并计算出作为检察院违法侵犯赔偿请求人日平均工资的标准——63.83元。于是就有公民对此标准提出疑义,认为这个标准“无视赔偿请求人的国籍、职务、年龄、技能、收入、受损情况不同的事实差别,采取了‘一刀切’的计算公式,对于无业流浪者等收入水平较低的人来说,也许比较‘划算’,但对于科学家、企业家、外籍高管等高收入人员来说,赔偿显然远远低于其所受到的损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4月5日《中国青年报》)

  不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那个《通知》,还是质疑《通知》的作者,都只在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上打转转,而忽略了更为重要的一点:当一个人被错判入狱,其实质不是被剥夺了劳动的权利,而是人身权利。

  一直以来,“国家赔偿”的“象征性”备受舆论的诟病,但其实,“象征性”正是“国家赔偿”最重要也是最首要的构成,至于误工费、医疗费之类,倒只是它的附带成份。为什么说“国家赔偿”是“象征性”的?因为自由、尊严失去之后,永远难以找回——经济上的损失可以弥补,而自由、尊严的失去则如时间,逝者如斯夫。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本是国家存在的目的与存在的前提,那么,来自国家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就尤其不可容忍,国家必须为其错误付出代价,有所表示。

  但其“象征性”,绝对不是指只赔一块钱的“象征性”,而是恰恰相反,“国家赔偿”的象征性必须要用足够多的经济补偿加以体现。而且这个补偿应与误工费、医疗费之类的补偿相剥离,不能以误工费、医疗费为参照。人们应还记得,中国公民赵燕在美被美国公务人员殴打至伤,赵燕索赔500万美元——500万,在我们看来这样高的索赔可谓狮子大开口,而在美国则甚是平常。这个500万就绝对不是以误工费、医疗费为参照,也与公民之间的权利赔偿有着根本区别。

  “国家赔偿”的“象征性”不仅旨在让受害者得到精神上的些许慰藉,另一方面还是对自己责任的承担,自愿的承担或不自愿的承担,总之必须承担。很显然,只有足够多的赔偿才能体现责任,反之则反之。而“国家”的责任,则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个人,紧随“国家赔偿”打折之后的,一定是某些人逃脱法律的追究。

  赚了还是赔了?人身权利的价值不能如此计算。一天的自由只值63.83元,固然可怜兮兮,但即使把其中的小数点去掉,就能完全体现自由的价值吗?这决定了“国家赔偿”的“象征性”,也决定了“国家赔偿”的“象征性”不可以是象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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