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
引人关注的长春“林肯”车祸案,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开着林肯轿车残忍地将小女孩拖死的被告人付忠涛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于昨日执行。(4月6日《东亚经贸新闻》)
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罪犯被处以极刑,本是件大快人心的事。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却有些疑惑堵在心中,不吐不快。本案的案发时间是2月1日,犯罪嫌疑人付中涛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6日付中涛被执行死刑。也就是说从被抓获到执行死刑,时间只有短短的两个月。在这期间,按法律的规定,本案必须要流水线般经过公安、检察和法院三大部门。再从各个部门的内部处理程序来看,公安方面先要缜密侦查、取证,然后写出刑拘材料报局领导审批,然后又要形成报捕材料送至检察院批捕科审查、批准。批捕后,公安还要进一步完善材料,写出起诉意见书。这一切办妥后,公安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起诉科,由起诉科审查后,再写出起诉书,将案件起诉到法院。由于案情复杂,这样的案子只能采用普通程序,按法律规定,必须要起诉书送达被告人10天后才能开庭审判。判决死刑的案子,中级法院必须要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经省高级法院审判后作出终审判决。由于是死刑,省高级法院还要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最后的死刑核准……
而这么多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的工作,就在短短的两个月内完成!在刑事实践中,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很少能在两个月内一锤定音的,何况这还是案情如此重大、涉及到生命刑的案件。我关注到这一类案件的“闪电”速度,已经有一段时间。2001年石家庄爆炸案元凶靳如超3月23日在北海被抓获,4月29日执行死刑;南京汤山特大投毒案,犯罪嫌疑人陈正平9月15日被抓获,10月14日就执行死刑,仅有一个月的时间!
当然,上述案件的处理时间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不违法。但是不是可以再慎重一些,再稳妥一些,再细致一些,是否有必要在这样的案件上一味地追求速度呢。当年美国的俄亥俄大爆炸,如此惊天大案,从审讯到最后执行死刑,经过了长达数年的时间,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辩护和申诉时间。或许以我们的国情,用不着耗费数年的时间,但一两个月的时间对于人命关天的事,是不是又太仓促了。我真的难以理解为何要如此匆忙、着急。
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来我注意到几起冤案的暴光,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现在真凶捉住,而以前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聂树斌已经冤死10年之久;还有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案,两次被判死刑,最后仍然含冤坐牢11年……如此仓促的时间处理这样的大案,难免不会出错——一旦出错,这样的案子是无法弥补的。所以我觉得在日益重视人权的今天,传统的大要案“从快”的观念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了。这样的大案我觉得反而应该“慢”下来,冷静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