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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接轨还需结合实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1:3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视角本报记者 姜业庆

  针对“接轨惯例四大行将收取房贷提前还贷违约金”的传闻,本来是想咨询一下银行界的人士是否属实,在得到“起码在总行层面,连研究的程序都还没有进入”、“纯粹是胡闹”的答复后,没有想到反而被他们问的有些不知所措。

  4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住房金融信贷部副总经理季爱东反问了记者几个问题:“提前还贷,银行要收取违约金,如果是你,会怎么办?”“如果你现在有一笔可观的闲钱,想不想提前还贷?”“如果现在还不了贷款,你会怎么办?”等等。

  随即,记者就同样的问题询问了身边不下十位朋友,回答的结果却惊人的相似:你说要收取违约金,可是我的房贷合同上没有一条注明这一点;如果我有了一笔闲钱,为什么不能考虑提前还贷;作为最坏的结果,如果真有一天不能还贷,最多我也只能是拿上房产做抵押,还有什么呢?

  说白了,多数人是不赞成收取违约金的。既然这样,广东、重庆的个别银行为何还要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其解释是“无论是在美国、英国还是中国香港,银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都是一种市场常态。”并且“银行从2001年就将收取违约金列入购房合同里,而不是针对加息引发的提前还贷潮,所以银行收取违约金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求。”“提前还贷行为对商业银行可能形成三种不利影响:一是直接减少利息收入;二是影响银行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打乱银行资本运营计划;三是增加再投资风险。因此,只要提前还贷行为的确造成银行的合理利益损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有权拒绝债务人无条件提前还款的要求。”

  这种解释能站得住脚吗?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说,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郭耀黎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认为,对于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在市场经济中,本来是不证自明的事情。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合约,合约是当事人完成交易的基本媒介。而合约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性,即每一份交易合约达成都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离开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该合约的效力将大减,甚至可能是一份无效合约,而无效合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约的基本原则还表现为当事人对预期收益的互利性、当事人的承诺及违约处罚等。也就是说,在个人的自由意愿下,只有当事人预期到签约后有利时才能达成协议,签约后当事人则一定要履行其合约。如果不这样做,将按照合约条款处罚,或是由第三者来保证该合约执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离开了合约的这些基本原则,就无市场可言了。

  因此,对于个人住房信贷提前还贷该不该收取违约金,并不在于哪家银行总部下什么通知或文件,而是看每个个体在购房时的合约条款如何。如果在房贷合约里已经明确规定提前还贷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就应以合约为准。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合约都是不完全的,不可能把全部经济行为都包括在其中。

  因此,在合约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之间合约履行上的纠纷,或是当事人之间如何来协商解决,或是通过第三者来协调。也就是说,如果房贷合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提前还贷需要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支付违约金就得由当事人双方来协商解决,而不是哪一方说了算。

  曾参与过合同法制定过程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认为,即使“合同有约定,银行收取违约金仍然违法”,从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看,银行收取违约金是违法的。他说,收取违约金完全是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行为。合同法在制定时正是考虑到提前还贷的情况才规定了第208条,这一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这说明法律允许提前还贷,鼓励提前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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