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尽快制止违法炒房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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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4:30 上海证券报 | |||||||||
在商品稀缺的年代,有些人通过炒卖购买商品的权利,获得了大量收益。如今,有些人在商品房市场通过"认筹"的方式,进行房地产炒作。这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种典型的违法交易。 "认筹"制度是一种来自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炒作制度。它通过在楼盘放送之前,大量发放筹码,人为造成楼市火爆的景象,借以抬高楼价,牟取暴利。在中
与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房销售相比,"认筹"活动中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协议,但是协议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从具体操作情况来看,有些开发商通过大量发售"认筹"的方式,吸引潜在的消费者。虽然有的协议明确了对认购者购买商品房的优惠价款,但由于认购者并不能全部得到商品房销售合同,所以,协议中所规定的优惠价款并无实际意义。事实上,当消费者踊跃认购开发商的楼盘时,已经不自觉地参与了开发商所设计的抬高楼盘价格的活动。所以,即使有个别消费者按照协议得到了优惠,但由于整个楼盘的价格被提升,所以,消费者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实惠。 这种类似于期权交易的行为,利用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达到了开发商所追求的炒作目的。但是,期权交易是一种选择权买卖,当事人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选择权。然而,在商品房"认筹"的交易中,消费者的选择权是不充分的,当消费者决定行使选择权时,开发商往往会通过抽签的方式,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而这样一来,开发商几乎没有任何交易风险,还可以无偿地占用消费者的资金。 在国家严格限制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情况下,开发商这些炒作行为并不难定性。"认筹"行为之所以在全国各地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开发商的炒作行为,提高本地的商品房价格,从而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这是一种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共谋行为。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商品房衍生交易中的违法现象,必须首先解决地方政府的思想观念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任何有关商品房的交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开发商通过发放"认筹"进行楼市炒作,不但扰乱了商品房市场,变相从事期权活动,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地方政府应当从整顿商品房交易秩序、保护正常的金融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出发,尽快制止这种违法交易行为。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的现象,从违法炒卖地皮,到违法融资交易;从层层转移商业风险,到政府参与抬高楼价,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政府存在着严重的失职行为。尽管中央政府强调宏观调控,通过利率和税收杠杆平抑楼价,但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置若罔闻,继续默许甚至纵容开发商通过各种方式炒作商品房交易市场。这是一种极其不正常的现象。中央政府应当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督促房地产管理部门尽快出手,防止由于欺诈行为不断扩大而给整个社会带来动荡。 在健康的市场环境里,消费者完全可以享受到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早已经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作出了规定。如果开发商利用所谓"认筹"的方式侵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那么消费者可以通过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在"认筹"比较普遍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进行系统调查,并且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政府其他执法机关特别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行动起来,切实整顿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开发商没有获得商品房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之前,任何有关商品房发售的行为,包括所谓的"认筹"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尽快制止这种商品房炒作行为。当然,作为消费者,应当具备基本的消费知识,不应该盲目跟风,参与开发商不法的炒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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