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萨-奥法案》还缺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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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1:01 证券时报 | |||||||||
针对近段时间愈演愈烈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控乱象,上证所近日在其外部网站上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从内容上看, 该《指引》相当系统、全面,基本涵盖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和层面,这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提高管理效率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
国际权威组织COSO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定义。按照该定义,应该说,我国的上市公司并不缺少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体现为有公司“小宪法”之称的公司章程,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和国外跨国公司并无二致。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指引》所确立的各项内控子制度,包括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控制衍生品交易等,都只是细化和系统了原来的某些规定,并没有超出原先公司内控机制运作的范畴。 实际上,近些年证券市场一波三折,上市公司高管屡屡触礁,这固然和公司内控机制的不完善,甚至内控机制根本缺失密切相关,但更多的是缘于外部法律的不健全或不配套,法律没有构成对公司内控机制的强力支撑,而这并不是仅靠一个《指引》就可以解决的。毕竟该《指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章,其效用甚至比不上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基本规范》和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或者换句话说,国内频频发生的上市公司高管违规、违法案件,其根本问题就在于:我们虽然有了和英美发达国家相同或相似的公司内控机制,可囿于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任命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尤其是市场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迥异,譬如高管任用仍然采用组织任命制、内控机制运转仍靠公司自觉而不是强制等,这就使得我们的内控机制和发达国家公司的内控机制相比是“形似而神不似”,客观上就存在着异化为“内部人控制制度”的可能,或演变为某些高管的“一言堂”。 当然,这并不是说内部控制制度《指引》的发布纯属不必要,而恰恰相反,笔者高度认同该内控制度《指引》,并且对该《指引》发布的内容、所采用的立法技术以及发布的时机也深表赞同,甚至希望其今后成为中国版的《萨-奥法案》。笔者只是和其他投资者一样热盼在《指引》正式发布后,能够随后出台相应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譬如在即将修订的《公司法》中确立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或者底线,以提高《指引》所述制度的法律位阶,从而改变《指引》的几乎完全自治性质;或者干脆在时机成熟时直接将《指引》上升为法律,至少也应是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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