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十项国资监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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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0:31 证券时报 | |||||||||
深圳市在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方面又有新举措。在昨日召开的2005年深圳市国资国企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国资委一次下发了十项具体监管制度。 据了解,自去年深圳市国资委正式组建以来,市国资委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能需要,为确保出资人履职到位不越位,对已有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完善。在此次首批下发的十项具体监管规章中,有四项涉及出资人的基本职
在深圳市属国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分红比例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60%。 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方面,有关暂行规定中即考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也考核以三年为期的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则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末特殊贡献奖。其中,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三个部分。企业负责人如果表现不佳,将只有12万元基本年薪,而如果表现优秀,最高可拿到96万元年薪。三年持续表现优秀,则可获得期末特殊贡献奖。 对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有关暂行规定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中的基本原则包括,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在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方面,有关暂行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或非因不可抗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等,而企业领导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且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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