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丁海军)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
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
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据分析可能还会继续。
法律专家称:
提前还贷不算违约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谢登科)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房贷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争论,记者5日走访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市场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说,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郭耀黎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
银行业人士称:
提前还贷热潮并未到来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记者谢登科)“房贷新利率出台以来,很少有客户前来提前还贷。”华夏银行北京亮马河支行行长张志刚5日介绍,“其实,加息对百姓而言,更大意义上的是一种心理作用。”
记者4日走访的银行机构传递出这样的信息,针对央行出台的房贷新政策,消费者虽然表现出相当的敏感,但是并没有出现大量的提前还款热潮。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现象反映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承受能力正在日益走向成熟。
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均按照央行政策规定,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锁定在5.51%这一下限利率。工商银行总行一位专业人士说,“目前从各地反馈的信息看,提前还款的不多。”
来自建设银行总行的消息说,目前各地提前归还贷款的客户很少,总行并没有把这一问题提升到关注度很高的层面。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一位客户经理介绍,在其亲自经手的800多名房贷客户中,仅有3名客户想申请办理提前还贷。
作者:谢登科 丁海军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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