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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开门定条款 中消协认真讨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07:5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姚芃

  3月31日中消协发布“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其中有两大不平等条款为车险条款。

  (1)许多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
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中消协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2)另有许多保险公司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中消协认为,《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中消协在点评活动中一再强调,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在格式条款的制定过程中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将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尽的法定义务落到实处。新闻链接

  中消协关于“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受到一些保险公司的积极响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今年上半年将推出“神行车保”新产品。车险新产品推出之前,太保财险公司主动申请由中消协组织召开消费者座谈会,邀请消费者代表和相关专家,为新险产品的合同条款“把关”,从事先防范的角度,避免合同条款中出现加大保险公司的权利,减少保险公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把对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排除在合同条款以外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从而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能明明白白消费。

  中消协于4月2日组织了消费者代表和相关的专家,对该公司提供的新险种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评析。与会者注意到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已经把目前保险市场上车险格式条款中的三条“霸王”条款去除。例如,取消了“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一强制性规定,改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第三方追偿。此外,取消了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消费者必须在保险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等特别规定,改为所有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座谈中,保险公司、中消协、消费者代表和有关专家主要就车损、第三者责任、盗抢这三方面车险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了评议。中消协点评的霸王条款中涉及到的“找不到第三方,按30%免赔”等条款成为讨论焦点。该公司客户服务部项目经理夏晓军告诉记者,会后将根据消费者和专家的建议,修改车险新产品中的部分条款。

  太保财险的举措受到中消协及消费者代表和专家们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称该公司率先垂范“开门”定条款,为解决目前各行业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姿态和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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