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跃珍北京报道】旨在了解国外在药品数据保护立法和管理经验,促进中国新药研究和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国商务部《WTO经济导刊》主办的。“2005药品数据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京举办。
在“2005药品数据保护国际研讨会”上,商务部专家表示:中国已同意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对申请市场许可而提交的含有新化学成分的药品和农业化学产
有关专家指出,药品数据与专利保护不同,其主要责任在政府部门,而不是提供申请数据的药品开发商。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数据保护期限的长短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给以新化学成分药品5—10年的数据保护期限。这既可对提供未披露数据的药品开发商以应有的回报,又可以在数据保护期过后,方便药品仿制商产品的注册;并可使仿制药品的研发时间和成本大大降低,更快地进入市场。(6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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