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加大上市公司清欠力度
上市公司清欠情况须在两日内披露
【新华社北京4月5日专电】上证所、深交所5日分别发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市公司本年度新增发生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也应当逐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相关要求制定清欠方案,两所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通知要求,截至2005年12月31日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在收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实施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清欠方案,及其他适用情形发生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清欠进展情况。
清欠进展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方面。一是本次清欠前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本次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二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是否能够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三是如存在清欠方案调整的情况也须及时披露。通知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金额,不应当从占用余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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