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一个不断试错—改革—再试错的过程。在对待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各类问题上,也是如此。如何对待作为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否应当给予两者不同待遇,能否给予所有企业特别是具有竞争前景的企业以平等待遇,也曾经历过试错。我们希望,试错的过程应当尽量缩短。
按照当初中国证券市场初创者的设想,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多元化改造和市场约束机制的洗礼,就将成为真正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但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在试验过程中被扭曲了。一种极端的认识就是,股市要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服务。在这样一种思想指导下,上市成为一种“发救济”式的待遇,而非机制改造和革命。
早在1995年前后,国内外有识之士就曾经就此提出修正意见,但是,在当时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任务十分艰巨的现实压力下,加之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足,政府实际上采取了实用主义的选择。体现在市场建设上,就是重筹资轻回报,重上市轻改制。随着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市场建设的偏颇和不足逐步暴露出其严重弊端。这正是证券监管机构一直着力解决的问题。
1997年前后,对于上市公司的上市要求和监管要求呈现明显加强的趋势。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一度达到高潮。从那时起,证券市场真正走向市场化已经成为其自身的一种内在要求,改革潮流不可阻挡。
但是,当局势演变到2001年初时,对于上市公司整体形势的判断发生了突变,“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成为描述上市公司的经典词汇。此时,人们似乎忘记了这些上市公司曾经为其母公司亦即控股大股东发挥筹资输血功能的贡献,也忽略了它们的大股东挪用其募集资金的潜规则,也忽略了它们在募集资金后偿还银行陈年旧账化解国有银行风险的实际功用,也忘掉了上市公司为解决就业压力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只用一句“上市公司从一开始就不规范”,便把上市公司群体打入另册,重新把关爱投向那些还没有上市的国有企业上去了。
客观地看待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早期上市的公司确实存在资产质量差、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等问题,但从1997年之后,先后上市的企业素质明显提高。因此,笼统地否定上市公司,不加区分地将上市公司发育不良问题归于上市公司,归于监管机构,都是不够实事求是的。
毫无疑问,我们致力于多年的国企改革,其核心是产权问题。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多元化改革,通过接受资本市场的多重监督和约束,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也是一场产权制度的革命。脱胎于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应当真正成为“公司”,国家股股东应当承担股东责任,而减少行政色彩的直接干预。更不应挪用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同样,出现这样的严重问题,也不是单纯靠公司制度所能解决的。
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可以是独资国有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对于独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东可以直接给予带有行政性质的扶持,但是,对于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待遇就难以奢求了。这个情况,应引起人们思考。
《公司法》应当充分保障各类公司在平等市场环境中的竞争,这是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国有企业解困依靠资本市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之后,国有股股东通过种种方式继续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对于没有上市的国有企业施展各种手段输血救治,但对已经上市的公司的生存环境不闻不问,甚至把所有问题都推给上市公司,那么,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无疑是不利于资本市场发展的。
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国证券市场必须超越仅仅是为国企改革提供融资服务的实用主义主张,而将其转化为国企改革乃至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内在的驱动力和助推器。换言之,证券市场和中国企业改革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对共生体,没有证券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企业改革和公司制度就无从深入地发展下去。
上市公司是典型的公司制度和形式,通过为这一群体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不可忽视。
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和公司制度的前景,既要相信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也要在不同历史阶段考虑有形之手的必要作用。在自我强化的市场面前,任何一种单一的力量都有其局限性,但是当这两股力量在某个节点汇集到一起时,可以相信,中国证券市场和公司制度建设将真正迎来一个里程碑式的历史性转折。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06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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