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人须签贷前协约?
深圳商业银行称尚未下定论
本报记者周茹报道昨日,省外某财经媒体称,针对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动产处置解释意见,深圳商业银行日前开始尝试变通做法:购房人在贷款前要求签订一份关于购房
人无力还贷后共同处理抵押不动产的协议。深圳商业银行表示,目前并未正式出台相关文件,贷款程序一切照旧。
某媒体昨日刊发了《深圳商业银行与房贷人签贷前协约》一文称,自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处置抵押资产最新司法解释后,深圳商业银行是国内首度作出反应的银行,近日该行要求与购房贷款人签订贷前协议,而这份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购房人与银行正式形成房贷关系之前,双方约定,如果是购房人贷款购买的第一套住宅,那么在购房人无力还贷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在收回抵押房产物业并处置的同时,承诺为贷款人提供保障基本住宅需求的其他住宅。
看到这一消息后,记者首先拨通了该行的服务热线,205号工作人员称没有听说这项业务。随后,记者又联系到该行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比较多的益田支行,负责贷款业务的张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比较惊讶,并表示并没有收到总行所下的相关文件或通知,目前房贷程序照旧。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也称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房贷人是否要签贷前协约并未有定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首次购房者如果无力还贷,为保证购房人基本生活需求,银行将无法收回抵押资产,从而大大增加金融风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今年初开始实行最高法院对于不动产抵押的处置解释意见后,在银行界引发了不小的波动。深圳和上海等地的银行同业公会都已经向高院递交了意见材料,以求最合理的变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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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引起业内广泛讨论的《规定》中的第六条和第七条解释: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依据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作者:本报记者周茹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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