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维权需要低成本制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4:31 上海证券报 | |||||||||
细究目前散户投资者之所以会听任侵权行为发生却鲜有维权行动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由于多数散户难以承受的维权成本。就是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为了降低单一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也于1970年成立了非盈利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从法律角度赋予投资者集团诉讼权利。然而,现阶段我们的``散户在遭遇侵权行为后,只能通过司法诉讼来索赔,这就意味着必须耗费巨大精力和财力。因此,通过司法诉讼实施维权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另外,虽然散户的资金量难以同机构投资者相提并论,但人数众多,如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必须同证交所签定《信用保证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规造假行为,甘愿接受处罚; 二,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按所代表股权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交纳信用保证金。保证期与其任职期相同。 三,当发生违规造假行为后,保险公司根据证交所开据的书面通知以及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股权证明,负责为受害的投资者办理赔偿; 四,对于因案情复杂赔付责任难以确认或存在其他重大争议的案件,则转入司法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