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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出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13:28 商务部网站

  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了过激的上访方式,既影响了广大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公共秩序,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第一、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污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6类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诬陷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禁止。

  信息来源:山西电视台

  (信息来源:山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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