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从4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免)税。
通知指出,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今后也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据悉,通知的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普通发票的上述货物,出口企业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要在本月15日前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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