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廖建年/文
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以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发出了《关于试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意见》,共同在上海市企业和地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实行由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的领导制度,通过专业培训和制度建设,逐步在社会上形成一支训练有素、专业化程
度高、社会需要、当事人认可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劳动关系协调之需。
不久前,上海首届劳动关系协调专业培训班开学,学员除系统学习《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合同原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等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将深入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和考察。学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将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合格证书》。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孙燕清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为基本的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多元化投资格局的形成,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劳动关系的调整日渐成为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法律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的重要社会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已迫在眉睫。劳动关系的调整除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备、适度的行政措施及主体协商规则的健全外,还需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社会协调制度。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周向琳表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建立,将使工会系统多一个载体平台,可以更好地行使劳动关系协调的职责。
据悉,培训合格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可以接受企业和地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委托参与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协调和调解;接受委托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并可对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劳动保障事务的专业帮助及代理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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