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管理。
通知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
通知要求,出口企业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编发:范嵬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记者:郭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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