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萍
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自己家房屋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是普通隔断墙,与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承重墙不符。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月之后办理了入住手续。王先生诉称,自己在购买房屋前从朋友处曾取得了开发商印制的该房屋《使用说明书》,上面写明房与房之间及外围护墙均应为承重墙,但入住后却发现,自己住房与邻居住房的隔墙及卫生间与楼道的隔墙均为普通隔断墙,并非承重墙。
王先生认为《使用说明书》的记载明确、具体,且关系到房屋质量,对于选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
开发商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隔断墙须为承重墙,其提供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不存在质量瑕疵。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而开发商也确实是在交付房屋时才将该说明书交付给王先生的。
双方所签合同中附有合同标的物的平面图,该平面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注意义务,因未履行注意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关的责任。平面图中标明了房屋各部分墙体的具体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且该房屋已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虽然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墙体的说明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标明的墙体不符,因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对抗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对王先生要求开发商减少房屋价款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市场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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