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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点评十大霸王条款(曝光·提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7:46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结果。涉及电信服务、商品房与物业、金融保险、商场、有线电视服务等领域。这一评选结果,反映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程度,更反映了消费者对这些司空见惯而又无可奈何条款的不满。

  霸王条款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点评:开发商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将单方意志强加于对方,消费者无论同意与否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

  霸王条款二: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点评:上述条款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的若干解释》中,对于双方在签订预定协议之后,对于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应当退还定金的规定,变相限制了购房人的选择权利,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推卸了自己的义务。

  霸王条款三: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该条款应视为无效。这种做法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者的权利和职责,属严重的超范围越权罚款。

  霸王条款四: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点评: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实质就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对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消费者主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推定他人“放弃号码和所封存的余额”,是逃避自己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做法。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愿意转存,电信运营商应予同意,并不附带显失公平的限制条件。

  霸王条款五: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点评: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霸王条款六: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七: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1-3月份为年度收费时间,逾期3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点评: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的交费规则,其性质应为效力未定的单方规则。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是按月为单位收费的,硬性规定消费者要在1-3月份交纳全年的费用;同时消费者缴费迟缓,就被切除信号后,必须缴纳高额开通手续费,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平。

  霸王条款八: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应具体分析。如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负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

  霸王条款九:消费场所告示:损坏物品,以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点评:消费者可根据将物品损害的程度来选择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害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

  霸王条款十: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它损失”。

  点评:载有拍摄内容的胶卷不同于空白胶卷,特别是对于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人生重大活动,是无法补救的。经营者的上述声明减轻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

  《市场报》 (2005年04月05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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