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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组织只能以合资形式在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7:25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联合印发的一项决定规定,外国组织在中国提供人才中介服务,只能以合营方式进行。

  根据3月29日印发的《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同时,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
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决定》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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