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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评家乱推荐股票当否惩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6: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问:最近有位证券分析师在一家省级电视台的证券直播室栏目上连续推荐一只股票,宣称每股收益1元钱,造成不明真相的很多股民连续购买该股票。然而推荐不久,该上市公司就公布业绩,每股收益只有0.1元,结果全天封跌停,前两天买进的大多数股民损失惨重,请问专家,这样的证券分析师是否要给予法律的惩处?将如何给予惩处?

  志愿团专家:证券分析师执业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等。

  上述情况属于证券分析师违法、违规的问题。应当将该事件报告给当地证管部门。证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起诉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

  问:目前东方证券民事赔偿案进展如何?股民能否胜诉?还需等待多长时间呢?

  志愿团专家:东方电子案在股民起诉后,曾因管辖权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目前,管辖权问题已基本解决,明确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现在就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没有起诉的案件,如果没有时效中断事由,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东方电子存在明显的虚假陈述,法院已经有了相关的刑事判决。因而由于虚假陈述导致受害人损失,且又能提供有关证据的,受害人应该会胜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开庭审理到判决,还要有一段时间。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案件还要经二审(终审程序)。二审期限一般是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院院长批准。所以,现在还无法准确预测案件审理的期限。

  问:达尔曼终止上市了,就意味着我血本无归了吗?它的虚假年报能否起诉?

  志愿团专家:达尔曼因未能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被主管部门依照《公司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终止上市。按照《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但何时可以办理转让,须等公司和有关部门的通知。至于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和能否诉讼的问题。你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断是否有虚假陈述和能否诉讼。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证券报 辛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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