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提前还房贷未收违约金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侯凯航)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大银行为应对房贷利率提高后的提前还贷潮计划收取一定的违约金。然而昨日记者走访了解到,沈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并未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过违约金,现在的政策仍是如此。
不收违约金是“大前提”
有消息称,广东中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而记者走访包括工、农、中、建在内的沈阳多家开展房屋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了解到,沈阳目前并没有哪家银行对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
记者在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了解到,该行没有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并在房贷政策执行方面按照总行的统一要求一直也没有变过。
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消贷科负责人也表示,在沈阳,中行房屋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条款,因此收取违约金也就不可能了。
农业银行省行营业部房产部郑经理告诉记者,农行对提前还贷大前提就没有收取违约金的要求,“只要到了每个月的还款期,内部进行账务处理之前递交申请,就可以提前还贷了。”
还贷门槛略有提高
记者了解到,自央行调整房贷政策以来,各家银行对提前还贷的工作基本按部就班进行,但还贷门槛也略有抬高。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个贷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提前还贷者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即还贷期限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此期间没有拖欠利息记录,而且申请时间也至少提前10天以上;而农业银行则规定:必须提前15天提交还贷申请,而且还提高了提前还贷一次不得少于6期的额度。
要与银行在合同中约定
事实上,为了防范提前还贷高峰所造成的风险,早在去年包括上海等地的银行就联手打出“一年内提前还房贷,要交给银行5%的违约金”的规定。
对此,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赵培文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购房者无论是提前还贷还是延后还贷都是没有履行合同,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他同时建议购房者,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可以针对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提前作出“约定”,这样的话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就不合理、合法了。
辽宁省银行业同业协会协调部部长杜平认为,各家银行信贷部门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对维护辽宁的金融秩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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