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龚国军呼和浩特报道】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并根据《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当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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