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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相关细则呼之欲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5日 04:0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龚国军呼和浩特报道】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并根据《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当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据了解,在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废止限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内蒙古工商局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也将在近期出台。(5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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