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 记者 杨雪婷通讯员姜在斌王磊)如果交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约金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某礼品公司与某饮料公司于2004年6月22日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饮料公司从礼品公司购买用于饮料促销的鼠标垫,货款共2.2万元,饮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支付货款,但
饮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360元。
庭审过程中,饮料公司承认违约事实,同意给付货款但认为按每日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因礼品公司未能证明因饮料公司逾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所以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支付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
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说:“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过高或过低,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据此,法律规定了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这种变更权不仅限于减少违约金,如果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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