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施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为配合《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海关总署近日还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简称《规则》),同时执行。
《办法》共有七章38条。按照新办法,在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管理中,将构成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划分为A类件和B类件,其中A类件是构成总成最核心的部件,B类件则是一些辅助部件。各个总成的A类件界定数量都为两件,如果进口数量超过两件则被视为构成总成特征,按整车纳税。
该《办法》核心在于,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意味着,一直享受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进口组装车,将不能再以散件名义进口而变相逃税。根据《办法》,主要靠进口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等重要总成来进行生产的汽车也需交更高的整车税率。
《办法》对如何算是构成整车特征有了明确的界定。
《办法》中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据了解,《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比较严厉,不仅将追缴税款和罚款,而且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则》,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定工作。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的核定。
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的企业,根据《进口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和《规则》要求进行自测。自测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型公告后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伊哲
(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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