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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3个月内须付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10:3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扬)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记者近日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将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或划拨。

  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建设项目出现拖
欠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对征地补偿款进行严格监管。这项政策要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总计在两亿元以内的,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超过3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有关部门要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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