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南桂/文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下简称综合决策机制,保障在重大立法、政策和计划等宏观决策中综合考虑环境与发展问题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就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言,综合决策机制具有以往各种类型的决策机制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综合决策机制要求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进行广泛的合作,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综合决策机制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公众可以通过亲身参与,及时了解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并对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政府作出正确决策。
综合决策机制要求有一个完备的决策监督体制与之相适应。将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决策行为置于环境法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增强环境法的权威性,维护环境法的统一与尊严。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实际情况,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的综合决策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部门合作与协商制度。沟通决策各部门和决策涉及的各利益群体是综合决策机制顺利、成功进行的关键。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部门合作与协商制度,作为综合决策体制和组织上的保障。
二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是综合决策的前提和依据。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与环境问题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丰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增加包括申请方案在内一切合理的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和对突发性环境风险的分析,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重点在于:①制定相关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权利与义务、主要途径和形式及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责等内容。②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途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环境信箱和热线电话等形式保证公众及时获得环境信息,并能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综合决策监督检查机制应当在以下几个层面上多加努力:①加强、完善各级人大对行政决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②加强、完善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③加强、完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通过视察、访问、调查研究等形式对行政决策部门的监督。④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公众团体和广大群众的力量,发挥他们对行政决策部门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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