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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企业反倾销预警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9:59 中国企业报

  本报记者 梁 忻/文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环境、规范出口经营秩序、保护企业正当权益、促进出口反倾销应诉工作的健康发展,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我国反倾销应诉实践的发展情况,对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进行了修改。日前,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说,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规定》的意见,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公众就《规定》中内容在2005年4月15日之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说,比起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颁布的《规定》,新《规定》对应诉主体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反倾销应诉主体

  《规定》确定,企业是反倾销案件应诉的主体。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作为法律应诉主体应积极参加应诉。

  《规定》规定,涉案企业享有自主决定应诉方式的权利;自主选聘律师的权利;对与本企业应诉有关的信息有知情权;在应诉过程中从政府和行业组织获得指导和帮助的权利;对外国调查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歧视性做法,有建议政府进行交涉的权利,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规定》还规定了涉案企业应积极应诉,不得从事扰乱进出口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该行业整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反倾销预警机制

  与2001年颁布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新《规定》增加了预警程序一章,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被提到了更重要的位置。

  《规定》给预警信息制订了定义。预警信息是指在调查方正式立案之前获知的涉及出口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复审、反吸收、反规避等工作的信息以及对我国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规定》说,商务部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

  《规定》对预警信息的收集、发布和落实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预警信息的收集包括:各驻外使馆、领馆、使团、代表团经商处(室)应及时搜集并报回案件预警信息;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建立出口商品统计监管系统,并通过国外进口商、国外行业中介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搜集预警信息。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经常向辖区内企业收集相关预警信息;企业应加强信息搜集,及时向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反映预警信息。同时,各单位收集的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商务部汇总。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求商务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以适当方式通知商会等行业组织和地方商务主管机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在获知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以适当方式通知企业,必要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

  预警信息的落实由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获知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和应诉准备工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获知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协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做好所辖地区内相关企业出口秩序管理和应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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