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帅斌彬实习生王勋
本报讯4月1日,本报转载了《北京现代商报》的《企业出口退税无须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文后,不少读者来电咨询。为此,记者昨日走访福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需要提供增值税出口专用缴款书。
福州市国税局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2005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凡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可以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该人士指出,《通知》中提及免予提供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是指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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