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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供暖官司第一案 探路供暖领域“连坐”纠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8:4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刘秀竹

  没有赢家的判决

  在供暖期早已结束的2005年3月底,家住石家庄市滨河小区的李雷勇一纸诉状,以未按合同提供供暖服务为由,将担当为他家供热责任的富通燃料设备经销公司告上法庭,并成功
胜诉,这本身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是直到3月31日,李雷勇仍然没有想明白,自己打的这场官司究竟是赢了还是输了。

  “尽管我拿到了供热企业的赔偿,但我这个冬天没能取暖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我3岁的女儿为此3次被冻病上医院输液。一家人的生活秩序完全被打乱了。而且我不知道明年的采暖期我们家是不是能够顺利取暖,为此我正在考虑是否有必要在明年采暖期来临之前,另外租房居住。即使是再打官司,也不能再冻着打了。”他有些无奈地笑言。

  其实,李雷勇的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现在距离下一个采暖期的到来也不过只有7个月的时间。住他楼下的邻居已经因为不能取暖的原因,另外租房了。

  而此前一天的晚饭时间,正准备和朋友聚餐的蔡朝晖则在想:“最好能把为滨河小区供热的供热站转手出去,哪怕赔些钱呢。如果转让不出去,明年还继续经营的话,我也不收住户的钱了,让小区的住户自己收去,收齐了集体给他们开收据,差一户我也不收钱、不开收据,不供暖。”蔡是被告富通燃料设备经销公司的经理。在这场刚刚结束的供暖官司中,他被判退回原告李雷勇未供暖期间的取暖费,并给予原告300元赔偿金。

  这个判决他已经遵照执行了,但是他心里也有自己的委屈:“2004年投资200万承包这个供热站的时候,估算是有微利的,但这个供暖季里,我赔了不下70万元,其中煤价上涨是一个原因,此外取暖户还欠取暖费50万元左右。”

  李雷勇的标本意义

  虽然这个刚刚过去的冬天里,发生在石家庄的因为“连坐”而不能合理取暖的判例只有这一例,但开始于2004年11月15日,结束于2005年3月15日的整个取暖季里,因为取暖而引发的各式各样的纠纷始终不绝于耳。

  身为律师的李雷勇于2004年12月以普通住户的身份,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富通燃料设备经销公司,后经媒体披露,引发社会关注。“尽管一时成为热点,但并没有发现其他的居民为此起诉。我的工作中,接触到一些为此咨询的人士,但没有人像我一样下决心打这场官司。”李雷勇说,“甚至在我起诉过程中,我了解到,连在法院里工作的一些同志,也有家里无法正常取暖的,但他们自己也没有想到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就李雷勇本人来说,他自己也不想打这场官司。“我只想有暖气用,想让家里暖和点。我曾经找过街道办事处,打过市长公开电话,也和邻居一道找过供热公司协调,希望能解决问题,但是都没起作用。不得已我才起诉了。”他说。

  身为律师的李雷勇深知诉诸法律之后程序上的无奈与尴尬:“即便启动简易程序,一路下来,也得需要3个月的周期,如果启动正常的司法程序,则要6个月时间,这就意味着我依赖法律解决问题的最理想的结果也不过是———即使胜诉也无以改变这个冬天挨冻的事实。”

  果然,3月14日李雷勇接到了胜诉的判决书,但判决书上有这样的字样:“对于原告恢复供暖的主张,考虑到客观上石家庄市取暖期行将结束,此时恢复供暖并无实际意义,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李雷勇起诉之后,立即有热心的社会人士指出,李雷勇此举具有标本意义,这场原本不该发生的官司是具有社会公益意义的诉讼。李雷勇本人则认为,就他本人来说,在诉讼之初他没有想过这些社会意义,诉讼之后想到的则远远超出了这些最基本的意义。

  李雷勇最后才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法律是解决所有矛盾的最后屏障。”他说,“我希望能通过这个判例,给社会一个说法。同时我也希望,能通过这个案例,使司法程序进一步简化和畅通,让我所遭遇的胜了官司、挨了冻这类社会尴尬尽快消失,也使越来越多的市民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证据保全是必要手段

  刚刚过去的这个采暖期里,全国各地因为取暖问题带来的各式各样的纠纷层出不穷。尽管李雷勇状告供热公司案,被称为“省城供暖第一案”,但省内其他城市的类似案件亦有发生。另据记者了解,早在几年前就有城市居民因为暖气不热等原因动过状告供热企业的心思,只不过苦于证据不足而未被法院立案罢了。

  “类似这样的案子,因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而败诉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尤其是虽然有供暖、但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这类家庭更难以维权。”李雷勇说。

  那么,有过类似遭遇的家庭,要怎样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取暖权呢?

  作为律师,李雷勇建议:可以请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这样的证据一定会被法院认可的”。

  李雷勇说:“如果家里的温度达不到应有的温度,那么居民自己每天记录的温度情况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法院一般不予认可,但如果请公证部门来监督测量室温,并出具相关证明的话,就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了。”

  在李雷勇自己的诉讼案中,他使用了购买电暖气设备的发票、取暖费交纳收据、以及2004年12月、2005年1月交纳的电费单据三张作为证据,最后取得了胜诉。

  “在我这个案子里,供热方对于自己没有供热的事实始终是承认的,因此我没有请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而对于供热方不承认没有尽职的诉讼,证据保全则是打赢官司的必要手段。”李雷勇说,“电费单据作为证据的前提也应该是有公证的证据保全为前提的。申请者可以请公证处工作人员监测24小时使用电暖设备时的耗电量和不使用该设备时的耗电量,并进行对比,然后出具证明,这完全可以成为相关证据。”

  新闻回放

  家住滨河小区的李雷勇,于2004年11月13日,向富通燃料设备经销公司交付了2004-2005年度冬季取暖费1565.10元,得到了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

  富通公司曾于2004年10月18日在各单元楼道口贴出通知:“先交费、后供暖,整栋交费、整栋供暖,哪栋交全,哪栋优先,一户不交,整栋不供”。2004年12月16日,该小区南区38号楼的4、5、6三个单元36户业主中,只有12户交费。公司随后3个单元停止供暖,李在其中。

  相关部门表示

  《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年内出台

  针对供暖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目前《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几易其稿,预计下一个供暖期开始时能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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