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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企业凸显政府“越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8:07 经济参考报

  3月28日、29日,北京一媒体接连刊登了两篇有关政府重奖企业的报道。一篇说的是,今年北京海淀区共拿出近2000万元用于奖励新浪、UT斯达康等区内107家纳税大户;另一篇说的是,今后北京顺义区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凡被认定为名牌商标的,最高可获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一个时期以来,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已成为各地政府竞相举行的活动。笔者以为
,这种作法未尝不可,但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应把全体纳税人上缴国库的血汗钱拿去送少数人的人情。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就好比一个人不应该偷东西一样。不偷东西,难道就该奖励他?更何况,早在1999年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依法纳税表现突出者可给予表彰,但不得实行物质奖励;凡违反规定,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不仅要如数追回奖励的现金和实物,而且还要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地方政府根本就不应该给纳税大户给予物质奖励。

  创名牌商标,亦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作出的努力。企业赚再多的钱,除了依法纳税,都归企业所有,既然没作无私奉献,用得着额外奖励吗?更何况,中央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只要完全照办并辅之以精神奖励就算尽到了责任。

  在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度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犯法,我抓人;你破产,我同情”。如此说来,地方政府为企业正常纳税而重奖企业,就是一种“越位”行为了,它超越了公共财政支出范畴。像这样把全体纳税人上缴国库的血汗钱拿来赶少数人的人情,这是对非纳税大户、还没有创出名牌商标的企业极大的不公,也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希望地方政府正确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走出重奖企业的误区。(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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