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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约岂能大于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8:07 经济参考报

  一份由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在综合30多家理事单位的意见后起草的《四川省餐饮娱乐业行约行规草案》已全部完成,该“行规”第20条就自带酒水服务费问题作了明确的约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餐饮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自带酒水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酒水价格的10%左右收取。

  从该《草案》的内容来看,有诸多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然而,就第20条来看,仍然
属于霸王条款,并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首先,从物价管理的角度是不允许收的。餐饮企业如果以行规形式告诉顾客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显然就不属于价格法中“明码标价”规定的范畴,而且也不在高档饭店、酒店应收10%-25%的服务费之列。既然收“开瓶费”无据可依,那么该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就是侵权。

  其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餐饮企业以行规形式“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就属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第三,《四川省餐饮娱乐业行约行规草案》只是依据其行业理事单位的意见起草,并无消费者参与。餐饮企业单方面的意见,无疑会以偏概全地隐没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缺少消费者参与的行约行规,必然就与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方向相背。

  另外,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干涉。那么,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所起草的行规中涉及到了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并且是霸王条款的支持者,该协会犯了为维护小团体利益而违背社会公认的法规的错误。(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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