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中午12时结账的“行规”,曾受到中消协和广大消费者的多次批评,是列入“黑名单”上的典型“霸王条款”。不久前,因为兰州律师的艰难努力和上海莫泰旅店的“友好合作”,这一“行规”终于向消费者权益法做出了首次让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上海莫泰旅店主动给李成律师发来致歉书,返还房费及赔偿其他直接损失,李成律师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店的做法,显然不合理,行规岂能大于法律,是非界限很清晰、无须争议。但是,酒店业始终理直气壮“顽固坚持”的理由,据说这是从欧洲引进的一条“行规”,他们把这称为是“国际惯例”。
这实在令人费解,欧洲的行规凭什么可以作为“国际惯例”,适合欧美的,未必适合亚洲,适合亚洲的还不一定适合中国。尊重各国风俗习惯上的差异,遵守各国的法律制度,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商业规则,“霸王行规”显然也不符合这一条。“国际惯例”不过是借口,大家共同维护的是“行规”背后的经济利益。
因为利益的存在,整个酒店业形成了利益的同盟。商业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发生冲突,原本很正常,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国往往并不单纯。记得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因为此类事件投诉太多,中央电视台采访了国家旅游局官员,该官员针对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认为“酒店中午12时结账的‘行规’不合理”这一问题表示:消费者委员会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酒店中午结算房费的计收方式是一种国际惯例,目前暂时不可能做出改动。
由此可见,在酒店业坚守“行规”的背后,还有着更为复杂的背景。作为行业监管者的政府部门,往往代表着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并不能真正主张百姓的利益。(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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