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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不能成为没有约束力的大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8:07 经济参考报

  在去年底淮河流域内4省签订的治淮《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把2005年底最大排污量放宽为64.9万吨,还将计划要在2000年前COD就必须控制在46.6万吨的目标推迟到了2010年。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周的治淮会议上某省做出了“沿淮人民2010年能饮用到取自淮河的水”的保证。

  这一新闻令人感到沉重,也令人疑惑不解。因为我们记得,早在8年前的1997年,淮河
治污就启动了声势浩大的治污“零点行动”,宣布同年12月31日零点前,淮河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决不能让水污染进入新世纪”。按照当年有关部门的说法,千里淮河现在早就应该是碧水荡漾、清风徐徐了。可为什么在8年后的今天,不但当年的豪言壮语再也听不到了,而且这条关系着1.5亿人口健康生存的河流“变清”的目标还被整整推迟了10年呢?

  假如说,今天制定的目标是科学、务实的,那就说明当年制定的2000年“淮河水变清”的目标是不科学、不务实的。那么是哪些部门或者是什么人制定的这个目标?是出于什么目的?为什么当年豪气冲天,现在却默不作声呢?是不是把制定这样的目标当成了自己的政绩来搞的?现在淮河治污目标不能实现,难道不应该追究制定不科学目标的那些部门或者领导的责任吗?

  假如说,当年制定的目标是科学、务实的,那就是有关部门没有做好工作,我们就应该追究这些执法部门的责任。假如有关部门在回答人们的疑问时,理由无非是城市生活污水污染严重,当然农民也摆脱不了责任,因为他们不合理的耕作方式以及大量使用花费、农药,加上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污染,等等,甚至最终推到资金投入不足上面去的话,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问题难道当初有关部门没有考虑到吗?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就匆匆接受治污达标的时限,未免过于草率了吧?如果考虑到了这些问题而今天又没有完成治污目标,有关部门更应该负失职之责。

  人们说,在淮河治理污染问题上,必须下重药、施重手。那么,首先就应该在实施过程中执行赏罚分明的严格考核制度,一丝不苟地执行问责制。在制定目标或者在执行既定的目标时,如果不能严格地以问责制作为保障,那么,无论多科学、多动听的承诺,都可能沦为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最终都只能是一句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大话。(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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