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和廖荣是一对生意场上的老朋友。2003年11月,廖荣因经营失误,造成了严重亏损,一直资金短缺。2004年元月,李琴由于周转急需,要求廖荣支付尚欠的11万元货款,但廖荣无能为力。转眼过了3个月,李琴见廖荣仍分文未付,便下了最后通牒:如7日内不付清欠款,将在法庭上见。
廖荣最担心也正是这招,怎么办呢?想来想去还真想出了一个办法。于是他叫来三位
好友,然后打电话给李琴,要她带欠条来其家取款。李琴如约而至后,廖荣便撕下了伪装,要钱没有,欠条必须交出。李琴不干,廖荣等便对李琴大打出手并致其轻伤。李琴无奈,被迫交出欠条。廖荣当场撕毁后仍觉不稳妥,又逼李琴写下了一份收条。
至此,廖荣心满意足了,在他看来:欠条不是财物,抢欠条也就不是抢财物;抢欠条的目的是消除消务,是赖账,是民事关系,李琴没有欠条就没了凭证,自然无法提起民事诉讼。他万万没有料到,他会被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处于刑罪。自然,账也赖不成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廖荣已使用暴力,并无争议,关键在于:欠条是否属公私财物;撕毁欠条是不是“非法占有”,李琴交出欠条是否属“当场交出公私财物”。如果肯定,自然也就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欠条属于财物,廖荣侵犯的是李琴的合法财产。的确,欠条属于债权性证明文书,本身并非实实在在的财物,廖荣抢劫的也正是欠条本身,意在消灭这一证明文书。但抢劫罪所侵犯的财产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产,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凭证。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却体现了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一旦欠条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从而导致财产权的丧失。也就是说,欠条中体现着实实在在的财物。
其次,撕毁欠条属于非法占有。一方面,由于廖荣无权撕毁欠条,也无拥有欠款的法律依据,其行为非法;另一方面,廖荣撕毁欠条的目的是赖账,让自己不再支付本应支付的欠款,也就是通过丧失他人权利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
再次,李琴交出欠条属当场交付财物。表面看来,廖荣在写欠条之时已实际占有了11万元货款,一直到李琴交出欠条,该款也仍由廖荣占有,本案也就不存在当场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李琴仍拥有欠条,便有权要求廖荣支付,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李琴,廖荣的占有仅仅是暂时的,只有在欠条被撕毁、李琴被逼写下收条后,廖荣才实际增加了自身的财产,李琴才实际失去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结果与当庭抢到的财物相同。(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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