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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进口实施新管理办法 打击拼装车逃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2日 11:2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四月一日电(记者翁阳)旨在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同时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今日正式实施。《办法》由中国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是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进口管理的具体化规定。

  据了解,为保护国内汽车工业,中国多年来采取对进口整车征收高额关税为主的政策
。对此,不少企业采取CKD(进口全散件)或SKD(进口半散件)组装模式来逃避整车进口的高关税——即将整车分拆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了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牟取暴利。

  《办法》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即在零部件进口时,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直到企业生产组装成整车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海关再对装配在汽车上的进口零部件适用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

  据海关总署关税司负责人介绍,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特征的认定标准有以下三条:一是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是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三个总成(含三个)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五个总成(含五个)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百分之六十及以上的。其中,第三项特征核定标准自二00六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

  该负责人还指出,《办法》定义的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国国家标准)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前者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后者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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