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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士解读《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4:30 中新社

    由中国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即将于明日(四月一日)正式实施。《办法》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今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称,《办法》制订的初衷是,长期以来由于“重生产、轻流通”,中国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这不仅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而且随着汽车快速进入家庭,汽车消费投诉增速快、责任难以追溯等矛盾越来越突出。同时,中国汽车分销领域原有的一些管理办法,不能满足中国入世所做的扩大汽车市场对外开放承诺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颁布和实施公开、透明、规范的管理规则。

    对于业内普遍担心的实施汽车品牌销售是否会限制汽车平价超市、汽车交易市场等经营业态发展的问题,该负责人称,《办法》并未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且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之模式,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是由企业自己决定。因此,实施汽车品牌销售与发展多种经营业态并不矛盾。

    而对于《办法》上网征求意见后另一个为业界非常关注的问题——是否允许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并网”销售”,该负责人表示,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的问题也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办法》对该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和限制。

    此外,该负责人还确认汽车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牌汽车,一般由一家境内总经销商负责代理。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便于实现汽车质量责任追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除非情况特殊,具有充分理由,一般不允许超过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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