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股东乱占款治不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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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13:40 证券时报 | ||||||||
先来看一组上市公司的新闻:3月30日飞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公告称,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飞彩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42亿元;根据深交所对锌业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的谴责公告,2004年1-9月,锌业股份累计向控股股东葫芦岛锌厂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6.69亿元;辽宁证监局调查发现,截至2004年12月31日,和光集团及其子公司占用和光商务(资讯 行情 论坛)资金余额为3.12亿元。这些都是大股东拖跨上市公司的现实例子。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巨额担保,并最终拖跨上市公司的例子并不鲜见。粤金曼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为了制止这种行为,2003年9月,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粤金曼案例发生在《通知》颁布之前,那么,为什么在《通知》颁布之后,类似的事件还会频频发生呢? 笔者认为,一方面这与《通知》的属性有关。《通知》是一个行政文件,而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与《证券法》、《公司法》相比,威慑力较差。另一方面这与《通知》处罚条款的处罚力度较轻有关。《通知》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违反《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违规的处罚,只是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者赔偿,根本上不到法律责任的层次。然而就算是赔偿,责任人究竟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通知》也未有详细规定。更可悲的是,即便是如此轻微的处罚条款,我们也未见到实际被处罚的例子。我们只见到那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被免职,还没有见到那些强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责任人被免职,更没有见到过直接责任人对强占的上市公司资金作出赔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实际上纵容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通知》还规定,对于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通知》规定,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造成多少损失或损害其他股东多少利益构成犯罪,究竟按什么标准赔偿,《通知》也未详细界定。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尽管《刑法》规定对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责任人将进行刑事处罚,但对挪用给其他公司、企业、单位使用的情况并未涉及。笔者认为,这也是造成大股东占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从根本上扭转上市公司因大股东强占资金而被拖跨的状况,应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针对大股东占款的界定与处罚条款,特别是要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中小股东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当务之急,就是要对于《通知》出台后发生的大股东占款事件逐一查实,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根治大股东占款这个顽症。(作者单位:西南证券 |